商标买卖公司是如何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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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买卖公司是如何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4 08:15:33

国际市场可以给国内的众多企业提供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及早的申请国际商标可以提前做好自己的国际商标保护,防止被他人抢注,那么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好处有哪些?

1、注册国际商标可以实现跨地域保护:商标权利拥有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

2、国际商标的注册可以避免侵权损失: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3、及早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可以防止国外抢注: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4、树立品牌形象: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5、国内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可以享受国家优惠: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如果您有件发明创造要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那么在正式申请或委托代理前首先需要知道以下两点:

1、您的发明创造属于哪一类专利?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类。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您可以通过专利信息检索来查找与您的发明创造相关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之前的检索,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也判断您的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广西商标注册的独特标识以及法律方面的权威性让现代人越来越重视它的作用,不管是拥有优质商标的持有者还是想要找一个好的商标开拓市场的人,都急需商标买卖公司提供的公平平台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商标买卖的优质平台离不开一个优质的团队的倾情努力和务实探索。那么商标买卖公司是如何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的?

第一、积极促进多方合作开拓优质资源

商标买卖公司首先会积极地寻求多方优质的合作资源,包括商标交易涉及到的各个资源持有机构以及交易环境的相关技术机构。这也是为什么商标买卖公司能够始终保持比较稳定的平台环境以及优质的交易流程管理的原因。

第二、培养建立高水准运维人员团队

然后商标买卖公司会培养建立一个高数字的运维人员团队,不管是从技术开发还是一线的商标买卖交易逻辑的管理方面,都用行业顶尖的服务标准来面对商标买卖的主要客户群体们。这样顶级的团队组成了商标买卖公司日常运转的中坚力量。

第三、追踪用户使用体验不断完善品质

当然不得不说好的商标买卖公司还会积极追踪用户的试用体验,这能够让他们随时保持与商标买卖客户的紧密沟通,从客户实际应用的角度来获取调整完善的针对性方案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综合起来可以说售后好的商标买卖公司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运营品质而付出了很多方面的努力,他们不仅会积极促进多方技术和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保证相关资源的优质性,还会培养建立高水准的运维人员团队来组成保证服务品质的中坚力量,另外商标买卖公司还会积极追踪用户使用体验来针对性科学地不断完善服务品质。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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