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标注册业务的分类

联系我们

  • 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南宁商标注册业务的分类

南宁商标注册业务的分类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42:00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南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南宁商标注册业务分类:

1、商标注册

2、商标续展

3、商标异议

4、商标变更

5、商标监测

6、商标评审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出具商标证明

9、集体商标注册

10、地名商标注册

11、撤销商标

12、商标转让

对于商标的了解,小编相信有些人一定比我还足够了解;但是今天小编所讲解的并不是大家做理解的那种,而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南宁商标注册有关文字商标注册流程:

(一)查询商标名在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专业性非常强)。

(二)准备资料,公司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副本复印件(个体户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递交资料,商标局收了申请资料以后15-30天会下发国家受理通知书。

(四)等待商标局审理你的商标申请。

(五)初步审查通过,进入3个月的公告期。

(六)一年半左右可以拿到注册证,使用期限是10年。

文字商标特点:

文字商标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文字商标的特点是直观、易记、便于呼叫和宣传。同时,语言的地域性特点又将同一文字商标“幻化”作不同的表达形式。

商标权人向中国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注册商标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商标权海关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进出口的假冒商品及企业。商标海关备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一个俗称。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经营户把自己的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之后,每次有相同商标的商品需要通关,都会接到当地海关发来的书面通知,以确认该商品是否由商标持有者销售。尽管法律对此不做要求,但这样做确实很有用。核查结论如果是该商品商标侵权,而侵权标志可以去除,货物就会被捐给慈善机构,若侵权标志不可以去除,货物就会被全部销毁。

检查过程中存储及销毁货物的费用将从南宁商标注册人的保证金中扣除。那么,如何办理商标权海关备案呢?

一、企业商标海关备案需要提供一下资料:1、电子版商标标识(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标识)2、三张商品及包装图片(反映使用本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的整体外貌的图片,也可以是反映商品及包装的局部主要特征的图片)3、代理委托书(格式文件,由代理机构提供)

二、商标备案办理时间:两个月左右。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海关总署审核其申请的情况。海关总署会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版权所有: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