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
在我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般途径是申请广西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才真正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实,要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快捷和方便的途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最大的好处就是只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便可通过转让手续进行注册商标转让,避免了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风险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权益纠纷。同时,相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时半年至一年,甚至更久,这期间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商标转让避免了这一系列繁琐而持久的流程,受让人最快一个星期就可以将受让的注册商标投入使用,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注册商标转让虽然需要花费一些转让费用,但是对受让人来说不但避免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和损耗,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能迅速投入使用,综合来看,其所节省的时间成本以及创造的收益,远远大于商标转让所需要的费用。对于更加注重节约时间成本而资金又相对充足的企业来说,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失是一个好的选择。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去年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超过500万件。其中,大部分未通过商标审查,未成功获得授权,即广西商标注册失败。由此可知,注册失败在申请过程中相当普遍,这并不奇怪。注册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上所述,大多不符合商标授予的条件。而对于那些没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此时更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可能是,所交的官费能否退还。商家会有这样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很多商家都会认为我的商标注册不成功,是不是手续费还没还给我?
当然,答案是没有回报。无论是商家支付的代理费,还是商标局支付的数百元官费,都不会退还。而企业,即使有了这一点,也能鉴别出代理机构的真实性。大多数具有欺骗性的中介机构都会采用这样的噱头,注册失败可以无条件退款,以吸引商家的关注和委托,达到自己收费的目的。但事实上,大多数这样做的机构并不可靠。当然,对于一些规模大、生存时间长的组织来说,它可能是另一方的一种营销活动,没有虚假陈述,因此企业有必要识别虚假和真实。企业需要注册商标。
无论是委托代理人还是自行注册,都必须向商标局提交相应材料,请求授权。此时,企业需要缴纳上百元至上千元的公务费,然后才会进入验收阶段和环节,甚至出现审核和异议。审查过程通常持续6至8个月。企业需要了解的是,商标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受理还是复审过程中,都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开展一系列的商标复审程序,收集各种数据,分析比较是否批准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此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一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无论商标注册是否成功,这些工作和手续都是对方完成的,因此注册费根本不会退还。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或企业本身。代理服务费也是如此。如果一个组织需要生存,它必须能够提供某些服务或高质量的产品。虽然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败也会有一定的原因,但这一原因并不是的。
组合广西商标注册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得到不少人的喜爱。但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建议最好是“分开申请”呢?下面就和大家说道说道。
费用方面
组合申请商标在前期时相比于分开注册商标会节省一笔费用,因为组合商标只需要一份费用即可,而分开申请商标则是按照新申请的标准来,一个商标一个类别进行收费。
商标使用方便
组合申请的商标在使用时只有组合使用才能打上标记,改变了任意部分都属于不规范使用,不仅不能标注商标标识,还有可能被商标局主动撤销。这样就会给处心积虑想打擦边球的商家们带来机会了。反而分开申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既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这样就方便很多了。
失败风险
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实行的是分开审查原则,所以不管你的商标里面元素有中文、英文还是有图形,商标局都会单独审查,如果一个元素过不了,整体都会驳回。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文字部分通过审查,但是图形部分没有过,导致整个组合商标也不能通过,因为图形前期没有办法精准检索,造成驳回的几率很高。
商标维权
分开申请的商标,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起来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申请的商标近似但是。组合申请的商标,如果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申请时间
组合申请的商标由于元素过多,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要每个元素单独进行审查,这样耗费的审查时间会比分开申请的商标要多一些。
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最多的就是注册商标,会不会有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损害企业形象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广西商标注册。
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也会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
(三)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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